被指涉姦未成年少女
法律界:吳亦凡加籍非保護傘
內地一線流量男星吳亦凡,日前被網紅都美竹點名以各種方式物色、誘騙年輕女性上床,並稱除了自己還有其他女性受害者,甚至有未成年人,引爆輿論嘩然。前日吳亦凡發聲明否認一切,通過代理律師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稱,目前吳已向警方報案,司法機關介入後,案件細節內容不便發佈,要等警方的調查結果。有內地法律界人士指,若證據確鑿,吳亦凡的加拿大國籍不是保護傘,強姦多名婦女甚至未成年人,將面對無期徒刑、死刑!
北京尚權(合肥)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孫艶秋認爲,從目前的材料來看,很難判定吳亦凡構成强姦罪,“因爲即使都的描述屬實,也不能證明吳亦凡在發生關係時都違背了女性意志,侵害了女性性自主權。”她說都美竹指控的“迷姦”、“未成年”等說法,有可能構成强姦罪,但是要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才可以。目前吳亦凡方已發聲明否認,但公開訊息也缺少有力證據。雙方都聲稱已經報警,在警方沒有發通告之前,事實部分暫時無法確定。
“流量明星當然也有戀愛的權利,但要比普通人多承擔社會責任。”孫艶秋指,吳亦凡的加拿大國籍,對他的行爲定性沒有影響,根據屬地原則,若犯罪發生地在中國,適用我國法律:“即使他是加拿大人,但是因爲是發生在中國境內或是針對中國人的犯罪,所以中國也有權管轄。”
北京勇者律師事務所律師易勝華表示,若都美竹的爆料內容屬實,吳亦凡將承受的法律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强姦多人或者强姦多次,尤其是其中涉及未成年女性,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從證據方面,易勝華强調,應注意到該案中涉嫌的强姦罪證據收集的難點,且時間的推移更加增加了證據收集的難度。
“强姦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强姦婦女。”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琳分析,這裏的“暴力”、“威脅”、“其他手段”核心意思是指使他人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吳亦凡的案件中,根據女方的說法,涉及給女性灌酒,使其喪失意識,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這屬於陷入不知反抗的狀態,構成《刑法》第236條中的‘其他手段’强姦婦女。”
關於都美竹爆料中稱涉及到未成年人被害對象的問題,金琳解釋,在中國刑法中,幼女的認定是指不滿十四周歲,即只要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發生性關係,即屬於强姦,而不需要再判斷婦女主觀上是否自願。
關於量刑幅度,金琳認爲根據女方的爆料,存在多人在不自願的情况下被迫與吳亦凡發生性關係,則根據《刑法》第236條之規定,强姦婦女多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假如在不存在造成被害人對象重傷等特別嚴重後果的情况下,即使强姦七人的情況查證屬實,本案適用無期徒刑、死刑的可能性也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