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
言論的力量非常強大,使用得當可以振聾發聵,讓一個民族奮發向上,使用不當則有可能危及國家,破壞社會。前者如晚清鄭觀應的《盛世危言》,後者如東歐“顏色革命”所散播的謠言。後一種言論我們必須常加警惕,但絕對不會因噎廢食。因此,現代法律既保護言論自由,也保障國家安全。在澳門法律體系內,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不是矛盾對立,而是存在內在的相互關係。
首先,言論自由是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見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澳門基本法同時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居民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與責任,其中包括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針對危害國家安全自行立法的義務,第四十四條關於澳門居民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包括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義務,即不得有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所規定的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可見,澳門居民的言論自由權利與維護國家安全義務共存於澳門基本法中。
這裏的相互關係在具體的理解和應用中有多重含義。
第一,國家安全是言論自由權及其他公民權利的基礎和保障。國家安全的核心價值在於人民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安全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人民安全是實現國家安全的終極目標,而人民安全也是人民可以自由行使權利自由的基礎和保障。因此,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一切權利自由與國家安全並非矛盾衝突體,並非選其一必捨其一的“零和博弈”。維護國家安全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前提。
第二,國家安全是言論自由的邊界與底線。馬克思認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政治體制或法律制度承認絕對的、毫無限制的權利的存在。言論自由的邊界和底線是國家安全,任何觸犯國家安全法律的“言論”均不在“言論自由”的範疇,而屬於應受法律制裁的違法行為。
第三,正確劃分言論自由邊界、理順自由與安全的關係,關鍵是全面正確把握國家安全的內涵。中國的“國家安全”是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包括國民安全、領土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等在內的有機整體。其中政治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根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即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任何煽動顛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央人民政府的言論,都構成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煽動叛亂”罪,而非“言論自由”。因此,所謂的愛國而反黨悖論在澳門並沒有任何存在的空間。
第四,在涉及到“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的具體個案中,司法機關具有個案解釋和依法裁量權。任何言論,都取決於其所處的環境。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通過“烏爾蘇拉·哈佛貝克(Ursula Haverbeck)案”確定,為納粹背書,否認猶太大屠殺是破壞國家與歷史認同的言論,是對公共和平與國家安全的侵害,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美國司法機構在近年反恐形勢嚴峻,國家安全面臨威脅的情況下,對涉言論自由的案件判決立場也做出相應調整。在二○一三年United States v. Mehanna案中,被告翻譯聖戰文本並傳播的行為被最高法院認定為“非法協調物質支持恐怖分子”。即使在遵循先例的美國,此案的判決也與在Schenck案判決中確立的“明顯而即刻危險(substantive evils)原則”不一致,顯得更為激進。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除一般居民對維護國家安全承擔義務和責任外,公職人員更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不僅是作為澳門居民對國家安全維護的一般義務之履行,也是成為公職人員的前提。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所有立法會議員除需滿足依法宣誓的程式性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從實際行動上嚴格遵守並真誠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別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以及“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維護國家安全是言論自由的邊界與底線,也是澳門居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前提條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唐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