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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3日
第A0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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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者資格七準則作試金石

立法會將於九月十二日舉行,選管會選前依法審核參選者資格。(資料圖片)

參選者資格七準則作試金石

【本報消息】選管會主席唐曉峰介紹,為審核所有參選人的被選資格,特別是落實選舉法第六條第八項的規定,選管會制定了七項準則:一是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不得參與反中培訓

二是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三是防範參選人/候選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滲透特區權力機關: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參加境外反華勢力組織安排的反中亂澳培訓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接受上述組織提供的資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四是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得抹黑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譭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違反國安法禁參選

五是參選人/候選人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違反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六是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或抹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七是參選人/候選人不得為輔助作用者: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為實施上述第一至第六項之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實質支持,協助或提供便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批評施政不納範圍

唐曉峰強調,以上是針對參選人是否具備被選資格的一些審核準則。參選人曾針對特區政府施政的監督批評不屬於有關標準所指。事實上,選舉法審核參選人有較嚴格的規定,是考慮到特區政府對管治團隊有更高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值得強調的是,按照基本法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享有言論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澳門居民不會因為發表評論而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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