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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2日
第B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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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未成年人

聘用未成年人

在澳門,相信很多僱主對是否可聘用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工作都會存有疑問。答案(其實)是可以的,不過,僱主在聘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今天會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根據《勞動關係法》關於與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合同的一般原則的規定,僱主可以與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合同,但僱主必須提供適合其年齡的工作條件,為其提供適當的職業培訓,並須特別預防發生妨礙未成年僱員接受教育及危害其安全、健康及身心發展的任何情況。

除上述規定外,經勞工事務局聽取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意見並作出批准後,僱主也可例外地:(1)聘用已完成義務教育但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2)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業的情況下,聘用任何年齡的未成年人從事屬文化、藝術或廣告性質的活動。而有關請求批准的申請必須在僱主與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合同前向勞工事務局提出,並附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書面許可。

此外,如果在暑假期間,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向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工作,則無須上述勞工事務局的預先批准。

除以上規定外,聘用未成年人僱主亦必須嚴格遵守《勞動關係法》的以下規定,包括:

一、被聘用的未成年人須同時具備以下錄用條件,才可提供工作:(1)已滿最低錄用年齡;(2)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的書面許可;(3)醫生書面證明,確保其具適合執行職務的身心能力。倘若未成年的工作涉及《限制未成年人提供的工作清單》所列的有條件限制的工作,例如工作時會接觸紫外線放射、腐蝕性或易燃性物品等,又或者在診所、屠場或停車場等地點工作,僱主還須在未成年僱員開始工作前,對其接觸具危害性的因素及工作的性質、程度及持續時間作出評估。

二、禁止僱主安排未成年僱員:(1)提供家務工作或提供超時工作;(2)在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期間工作;(3)在禁止未滿十八歲人士進入的場所內工作;(4)提供載於《禁止未成年人提供的工作清單》中所列禁止提供的工作(例如禁止操作起重機械或氣體焊接、禁止在婚姻介紹所、健身院、桌球室、卡拉OK等場所工作)。

三、僱主須負責安排未成年僱員每年接受身體檢查,並將身體檢查的結果告知未成年僱員;如身體檢查非在勞工事務局進行,則須自未成年僱員工作滿一年起計的十五日內,將該身體檢查的結果送交勞工事務局。

須留意的是,未經勞工事務局的預先批准而聘用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以及違反上述第一點規定,均屬於刑事的輕微違反行為,將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對僱主科處二萬至五萬澳門元的罰金,而違反第二點的規定同樣屬輕微違反行為,對僱主科處一萬至二萬五千澳門元的罰金。違反第三點的規定則屬行政違法行為,將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對不履行安排未成年人定期接受身體檢查的義務的僱主科處五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款,而對不履行通知義務的僱主則科處一千至五千澳門元的罰款。

最後,僱主要緊記以書面方式與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合同,而且須在訂立當天起計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送交勞工事務局(暑期工除外),並附上執行所擔任職務的身心方面能力的醫生證明副本,以及對未成年僱員接觸具危害性的因素及工作的性質、程度及持續時間作出評估。否則,同樣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將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對沒有以書面方式與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合同的僱主科處五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款,或者對不履行通知義務的僱主科處一千至五千澳門元的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17、26至31、85、88條,以及第343/2008、34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限制未成年人提供的工作清單》和《禁止未成年人提供的工作清單》的規定。

(法務局及勞工事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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