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違反”的若干規定
有一天,甲收到了治安警察局寄來的通知書,指他早前因“超速”觸犯了《道路交通法》規定的輕微違反,被科處六百元罰金。甲對此有疑問,究竟何謂“輕微違反”﹖
在澳門的法律體系中,“輕微違反”與“犯罪”同樣屬於刑事違法行為,根據《刑法典》第一二三條規定,“單純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之預防性規定之不法行為,為輕微違反”。至於違反或不遵守哪些規定會構成輕微違反,在法律中是有明確規定的,例如《道路交通法》第四節就列明了屬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包括“無牌駕駛”、“不遵守停車義務”、“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超速”及“逆駛”等。
至於輕微違反在處罰上與犯罪有何區別呢?對犯罪可科處的徒刑刑期,根據《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一般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在例外的情况下,最高可達三十年;而對輕微違反可科處的徒刑的刑期,《刑法典》第一二三條規定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與犯罪一樣,輕微違反也設有罰金刑。不同的是,對犯罪科處的罰金,除非法院根據《刑法典》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被判刑人聲請,命令以勞動代替罰金;否則,在被科罰金的人不自願或強制下仍不繳納罰金時,法院可根據《刑法典》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將該罰金轉換為監禁。
但對輕微違反科處的罰金,原則上不可轉換為監禁,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可轉換為監禁,例如在《道路交通法》第一○六條中,就明確規定對輕微違反科處的罰金可按《刑法典》的規定轉換為監禁。在這情況下,只要被科罰金的人不自願或強制下仍不繳納罰金,且未按《刑法典》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以勞動代替罰金時,該罰金便須根據《刑法典》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轉換為監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41條、第46條、第47條、第123條至第125條,《道路交通法》第95條至第10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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