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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5日
第B08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輕微違反”的若干規定

“輕微違反”的若干規定

有一天,甲收到了治安警察局寄來的通知書,指他早前因“超速”觸犯了《道路交通法》規定的輕微違反,被科處六百元罰金。甲對此有疑問,究竟何謂“輕微違反”﹖

在澳門的法律體系中,“輕微違反”與“犯罪”同樣屬於刑事違法行為,根據《刑法典》第一二三條規定,“單純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之預防性規定之不法行為,為輕微違反”。至於違反或不遵守哪些規定會構成輕微違反,在法律中是有明確規定的,例如《道路交通法》第四節就列明了屬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包括“無牌駕駛”、“不遵守停車義務”、“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超速”及“逆駛”等。

至於輕微違反在處罰上與犯罪有何區別呢?對犯罪可科處的徒刑刑期,根據《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一般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在例外的情况下,最高可達三十年;而對輕微違反可科處的徒刑的刑期,《刑法典》第一二三條規定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與犯罪一樣,輕微違反也設有罰金刑。不同的是,對犯罪科處的罰金,除非法院根據《刑法典》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被判刑人聲請,命令以勞動代替罰金;否則,在被科罰金的人不自願或強制下仍不繳納罰金時,法院可根據《刑法典》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將該罰金轉換為監禁。

但對輕微違反科處的罰金,原則上不可轉換為監禁,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可轉換為監禁,例如在《道路交通法》第一○六條中,就明確規定對輕微違反科處的罰金可按《刑法典》的規定轉換為監禁。在這情況下,只要被科罰金的人不自願或強制下仍不繳納罰金,且未按《刑法典》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以勞動代替罰金時,該罰金便須根據《刑法典》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轉換為監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41條、第46條、第47條、第123條至第125條,《道路交通法》第95條至第106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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