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法律規定基本形式要件仍須遵守
居民脫違防疫罪檢院上訴被駁回
【本報消息】有居民沒有遵守居家隔離,被控違反防疫措施。居民在初級法院獲勝訴後,檢察院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指出,當局沒有向該居民發出採取醫學觀察措施的書面命令,雖然能理解當局是在緊急情況下,可能為了公共利益而摒棄形式主義,但法律規定的基本形式要件仍必須遵守。裁定駁回檢察院上訴。
案情顯示,去年九月二十七日,一名居民經關閘入境本澳時,因不具備核酸檢驗證明,被送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核酸檢測。
隨後,該居民簽署了一份“接受醫學觀察聲明書”,同意在其提供的地址接受醫學觀察,並承諾嚴格遵守“短期醫學觀察須知”的內容。
聲明書的要求,該居民由去年九月二十七日十四時十分至二十八日十四時十分為止須接受醫學家居隔離。然而,該居民沒有遵守有關要求在指定地點停留進行醫學隔離,於去年九月二十八日,關閘出入境大堂衛生局人員將該居民交到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站。
檢察院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違反防疫措施罪起訴該居民。經開庭審理,初級法院作出開釋的判決。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案件的裁判書製作法官指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只有當衛生局局長、或由依法獲賦予衛生當局權力的醫生按照衛生局局長的指引,以書面方式作出行政決定,命令採取的醫學觀察措施,並具說明理由,尤其應載有疾病的特徵及預計採取措施的期間,而行為人不遵守時,方構成同一法律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
案中是否構成有關控罪的關鍵在於,涉案衛生局的回覆公函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所要求的由有權限實體命令採取醫學觀察措施的行政決定的形式要件。
裁判書製作法官認為,有關公函並沒有附隨能顯示有權限實體,曾以書面方式命令對該居民採取醫學觀察措施的行政決定,雖然能理解當局是在緊急的情況下,可能為了公共利益而摒棄形式主義,但法律規定的基本形式要件仍必須遵守,尤其是可能令被管理者產生相關法律後果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