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辦抽獎活動須申請
違法者最高可罰款二十萬
澳門不同商號經常以抽獎活動吸引客人光顧,亦有商人將日本“一番賞”的形式引入澳門,客人透過付款以獲得抽獎機會贏取獎品。不過,近日就有商店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設立抽獎活動而被治安警察局立案調查。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監事長、律師黃兆鴻提醒,居民應注意有關抽獎活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避免誤觸法網。
黃兆鴻指出,根據第四七/九八/M號法令第1條及相關規定,任何人或機構進行帶有商業性質的免費抽獎或同類活動,不論獎品的價值、抽獎的方式(包括一般的傳統抽獎活動、臉書或微信等的網上抽獎活動、隨機立減、刮刮卡、即開即獎等屬商業性質的推廣活動),均必須最少在活動進行前十個工作天透過電郵、網上、傳真、郵寄或親臨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申請。
若資料齊全,該局最快可於五個工作天內批出許可,無須繳付任何費用。而抽獎活動結束後,主辦方亦須根據《印花稅繳稅總表》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獎品總值的百分之五向財政局繳納印花稅。
根據上述法令第四十六條c項的規定,任何人或機構未取得適當許可而進行抽獎活動,如屬自然人,可被科處一萬五千元至七萬元的罰款,如屬法人,則可被科處三萬元至二十萬元的罰款。另外,根據同一法令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權限實體的最高負責人更可命令關閉場所及對場所施加封印,或命令即時終止有關項目。
值得提醒的是,除獲批准的非牟利機構外,任何人或機構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舉辦涉及收取金錢而給予參加者抽獎機會的活動(包括不法出售彩票、獎券或其他同類性質的抽獎券),將觸犯第八/九六/M號法律《不法賭博》第十條規定的“不法出售”罪,最高可被科處兩年徒刑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