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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30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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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擬三情況直接入屋搜證

新法擬毋須司法狀可搜證天台屋,拆卸令亦不會因上訴而停工。(資料圖片)

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二常會續審都市建築法,當中對當局權力作大修改。

僭建天台屋 有即時危險 危害公共衛生

當局擬三情況直接入屋搜證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上午十時與政府代表開會,細則性審議《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介紹新修訂內容,關於當局權力,限定三種情況才可未經業主同意、毋須司法命令狀而入屋搜證,且當局人員搜證時須遵守適度原則等。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工務局長陳寶霞等列席了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總結指,政府接納了委員會全部意見。現時第七條“豁免取得准照及預先通知”,建議公共行政領域部門或機構進行的土木工程毋須准照;建築或擴建工程計劃,就須預先得到工務局的審閱及核准。市政署及建設辦,則不適用以上規定,可自行審批工程。

取消“附註”條文

關於新文本第三十三條“物業登記附註”的條文,原建議有拆卸令、禁制令的工程須在物業登記中附註,現時建議取消必須附註禁制的工程,因為當局會要求違法人在短時間內停止有關工程,且無法進行合法化便要拆卸,若能夠合法化亦要去取消附註,對當事人造成不便。委員會對此修改無意見。

關於第三十七條“當局權力”條文,陳澤武指政府作出大改動,亦改得好好,大原則是未經住宅所有人同意,須取得司法命令狀才可入屋,並設有三個例外情況,即樓宇共同部分建造的非法住宅(例如天台屋)、有即時倒塌危險的樓宇,以及嚴重危害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的情況,都毋須取得司法命令狀就可入屋檢查、去搜證。

搜證遵適度原則

此外,還增加了收窄當局權力的條文,當進入住宅逗留搜證時,一定要遵守適度性原則、在所需要的時間內檢查,並且僅針對接受檢查的地方,又或正進行或已進行工程的地方為限。陳澤武舉例,意即廳間有非法工程,當局不會入房搜證。

拆卸令執行到底

第五十九條“行政及司法申訴”,取消“對命令拆卸的決定提起司法上訴,具中止效力”的建議,陳澤武解釋,一進入司法程序可能要數年,委員會認為對人身安全、公共衛生都無益處,因此取消有關建議,日後即使上訴法院,命令拆卸的工程都繼續進行。

陳澤武稱,雙方法律顧問會續修訂法案的定義、字眼問題,希望政府能夠盡快提交最後文本,相信再開一次會後,立法會顧問會草擬意見書,相信能夠在今個會期前將法案提交大會細則性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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