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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3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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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院前廳長擅取證物改判囚

中院裁定檢察院前廳長擅取沉香木證物改判實際徒刑二年

中院指緩刑無助警醒被告警戒公僕

檢院前廳長擅取證物改判囚

【本報消息】檢察長辦公室律政廳前廳長林伊娜涉擅自取去檢察院的扣押物沉香木,被初級法院裁定一項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物罪成,判囚兩年,緩刑三年,條件為向特區政府捐獻五萬元。林伊娜和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以相同罪名判處林伊娜兩年徒刑,改判以實際徒刑執行。

擅取十萬元沉香木

當年何超明案的起訴書指出,一三年五月及十二月,海關揭發一宗走私大量沉香案,但因海關認為案件屬行政違法,未有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展開刑事調查程序。前檢察長何超明為接觸上述沉香,在違反慣常做法下,要求把上述扣押的沉香移交檢察院,以便作刑事偵查。林伊娜從中擅自取走價值十點七萬元的沉香木。

影響政府管治威信

中院指出,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須知道,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在本澳時有發生,上訴人犯罪故意程度甚高,情節嚴重,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管治威信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在綜合分析量刑情節的基礎上,中院認為,儘管嫌犯為初犯,且事隔多年,但單純的適用緩刑無助於嫌犯的警醒及改善其人格;同時也無助於使社會上其他人(特別是公務人員)產生警戒作用,增強守法觀念。

法官指出,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鑑於合議庭撤銷原審判決的緩刑裁決,中院便無需審理上訴人所提出的緩刑條件捐獻金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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