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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0日
第B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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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予他人用於賭博

借款予他人用於賭博

甲在賭場內借錢給乙賭博,條件是乙三天內須還款,並向甲支付“手續費”。甲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根據第五/二○○四號法律《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三條規定,只有獲賦予從事涉及博彩或投注的信貸業務資格者,包括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方可以從事有關信貸業務。

上例中,如果甲不具有上述資格,但為使自己獲取財產利益而在賭場內借款給乙賭博,即屬刑事違法行為。根據第八/九六/M號法律《不法賭博》第十三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他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行為人將觸犯“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可被判處相當於《刑法典》第二一九條所規定的“暴利”罪的刑罰,即最高可被判處三年徒刑。如果行為人作出行為時符合法定情況,例如以犯該罪為生活方式,更可被判處一至五年徒刑。除徒刑(屬主刑),法院亦可同時判處行為人為期二至十年的“禁止進入賭博場地”的附加刑。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第八/九六/M號法律規定,觸犯“為賭博的高利貸”罪,所借得金錢或有價值物品,以及自願議定的利息,均歸澳門特區所有。該法律亦規定任何涉及不法賭博的犯罪,所有用於或來自賭博的金錢(例如以借來的金錢所贏取的款項)及有價值物品等,均會被扣押並由法院宣告撥歸澳門特區所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九六/M號法律第十三、十五及十八條;《刑法典》第二一九條;第五/二○○四號法律第三條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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