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證券市場禁入新規設限五年
【中新社北京十八日電】中國證監會十八日對外發佈消息稱,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和新《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規定,其近日發佈修訂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自七月十九日起施行。
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根據新《證券法》第221條,將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兩類,執法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
二是進一步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規則。規定明確交易類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間接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全部證券(含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活動,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同時,做好政策銜接和風險防控,對7類情形作出除外規定,避免不同政策疊加碰頭和引發執法次生風險。
三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對象和適用情形。根據近年來市場發展變化的現實情況,完善禁入對象的涵蓋範圍。適用情形方面,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市場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於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為。
證監會方面指出,對交易類禁入僅設置五年期限上限,在期限內,執法單位可根據實際違法情況採取與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於應對複雜多樣的違法實際,確保該項制度平穩起步。從公開徵求意見情況看,前述制度安排得到市場各方普遍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