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法諮詢明結束
業界憂第三方檢測歸責難釐清
【本報消息】《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眾諮詢將於明天結束,諮詢文本提到部分有關維保與檢測實體的規定,可能對居民及業界造成較大影響。有電梯公司認為,現時仍有許多業主未必清楚知道新法實施後,會加重了自身對大廈管理的責任,認為政府有必要向公眾說明。稱新法實施後“生死大權”將轉移至第三方檢測方,憂慮責任歸責難釐清。
有電梯公司代表認為,若按是次制度的諮詢文本規範實施,日後大廈管理機關和管理公司的責任會更大,但有感現時許多業主仍未必清楚了解當中的責任,加上部分操作實際難以實行,認為政府有必要向公眾說明清楚。指出以往電梯故障時衹需管理公司或業主通知電梯公司派員到場維修即可,但按現時諮詢文本中規範,新法實施後責任人須在法律公佈當日起計一年內,向工務局登記升降設備並須聘用檢驗實體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而當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責任人則須停止使用升降設備,即若管理公司或業主一時疏忽忘記續期,又或檢驗方未必可即時安排人員在聲明書失效前派員維修,變相大廈電梯要即時停機,可見新法實施後管理機關或管理公司的責任加重,惟不少業主仍未清楚知悉。
現時,不少大廈偶有管理糾紛,部分大廈當涉及某個維修金額時須召開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批准,卻未必都能確保大會順利召開,以往電梯公司都會盡量做好把關,甚至先完成維修再待管理機關處理。新法實施後若發現部分涉及安全性問題如鋼纜、摩打等情況,則必須去信工務局並待第三方檢測完成才可重新使用升降設備,停機期間或很容易引來業主不滿或造成不便。
值得留意的是,期望社會能清楚了解部分舊式大廈電梯,在以前的法例要求前因應土建缺陷未必具條件符合新法要求,如以往部分大廈電梯的井底和機頂空間細小,嚴格來說肯定無法符合新法要求。同時,若日後每年一檢顯然會增加業主的大廈管理成本,相信不是每戶業主都可承擔相關的經濟成本,認為政府應要多思考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