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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3日
第B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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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及參與“外圍波”的後果

經營及參與“外圍波”的後果

我們有時會聽到經營“外圍波”的人被警方拘捕,那麼,究竟經營“外圍波”會構成甚麼犯罪?行為人需要承擔甚麼法律責任呢?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在澳門,按照法律規定,經營任何類型的博彩,例如足球博彩,均須得到澳門特區政府特別許可,而且須在獲許可的地方或場所經營有關業務。根據第八/九六/M號法律《不法賭博》第一條的規定,凡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以任何方式經營博彩或負責主持博彩(例如經營“外圍波”),即使屬非經常性者,行為人已觸犯“不法經營賭博”罪,最高可被判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果其他人從事與該經營有關的活動(例如負責聯絡下注的中介人),亦同樣觸犯“不法經營賭博”罪,最高可被判一年徒刑或科罰金。

此外,根據上述法律第二條的規定,凡被發現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博彩的人(例如投注“外圍波”的人),即觸犯“賭博的不法作出”罪,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一百八十日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九六/M號法律《不法賭博》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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