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相關規定
周日深夜,何先生正在家中熟睡,突然被街道上傳來的嬉閙喧嘩聲吵醒,這些噪音持續了好一陣,十分擾人。對於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的行為,何先生想知道法律上有沒有規範。
經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規定,“騷擾噪音”是指由存在於某一地點鄰近處的聲源所發出騷擾他人生活安寧及休息的、或令人難受的,又或超出該法律訂定且按《聲學規定》確定或測定的聲級標準的噪音。該法律明確規定,在法定時段,不得在住宅樓宇、公共地方、工商業及服務業單位等地方發出騷擾噪音。今天就何先生的情況,本欄先為大家介紹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第8條的規定,在星期日至星期五的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的時段,以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前夕的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九時的時段,不得在露天舉行可產生騷擾噪音的表演、娛樂或任何類似活動;同樣,在醫院及學校運作期間,在距離其少於二百公尺的範圍內亦不得在露天舉行該等活動。
此外,第10條亦規定,在上述時段,不得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但屬下列情況則除外:
一、在傳統節日或開展其他公共利益項目時,獲行政長官例外地許可,或如屬市政署的職責範圍獲其許可,舉行上述表演、娛樂或任何類似活動。
二、進行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收集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時。
三、經行政長官批示適當許可的其他公共利益活動,有關批示會公佈於環境保護局的網站。
如果違反上述第8條和第10條的規定者,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前者可被科處澳門元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後者則可被科處澳門元一千元至兩千元的罰款。除此之外,如果發出騷擾噪音的人不服從監察人員所發出的中止產生噪音活動的命令,可構成普通違令罪,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提提大家,按照法律規定,環境保護局和治安警察局分別對上述法律第8條和第10條的遵守情況進行監察,所以當發現有人違反該等規定,可向環境保護局或治安警察局求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2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和第16條,以及《刑法典》第31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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