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全幣種信用卡
2021年06月04日
第B11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貿促局弊案多嫌上訴被駁回

中院指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貿促局弊案多嫌上訴被駁回

【本報消息】貿促局前領導涉違法協助居留澳門案再有新消息。繼上周四(五月廿七日)張祖榮、吳愛華的上訴結果出爐,中院上訴庭昨再就同案八名嫌犯的簡要裁判聲明異議作出裁判,全部理由都不成立,維持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駁回他們對一審判決上訴之決定。

包括吳國壽甄溢全

提出本次聲明異議的包括曾任貿促局投資經理的甄溢全,涉組織集團、以不法方式代辦移民的吳國壽及其妻子伍淑華,被指為集團成員的余淑華、楊淑津,還有三個移民申請者。他們分別被初院判監四年、十五年、十二年、八年六個月、七年六個月等,主要是觸犯“犯罪集團”罪和“偽造文件”罪。

裁判書製作人陳廣勝已於五月十日透過簡要裁決,以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駁回上訴。其後上述八人先後提出聲明異議。

針對該聲明異議內容,各上訴人提出原審庭的獲證明事實不足以支持該裁判、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由於對行為不法性缺乏認知,所以其行為不存在罪過而不構成犯罪,以及量刑過重等理由。

偽造文件申請違法

昨日的裁判中,上訴庭分析了原審判決書內容後逐一予以駁回。

還指出,與《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的偽造文件罪相比,第六/二○○四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十八條就偽造文件罪的規定屬特別性規範,並定出了更為嚴厲的刑罰,以防止透過偽造文書取得本澳合法逗留或許可居留許可。

主審法官陳廣勝強調,偽造文件以向當局申請居留許可這行徑,一定是違法的,這對任何欲申請澳門居留許可的人而言,無論如何也是不得適用《刑法典》第十六條(對不法性之錯誤)的規定。

嫌犯們多次偽造文件的行為,上訴庭也認為不存在可減輕行為人罪過的外在條件。故不得以《刑法典》第廿九條第二款所指的連續犯論處之,而是要以一般的實質犯罪競合處罰機制論處。

因洩密、濫用職權被初院判刑一年九個月的行政管委會前執行委員吳愛華,上周五獲中院開釋全部罪名。

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雖獲改判監十一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但須面臨“受賄”、“濫用職權”和“清洗黑錢”指控的重新審判。

2021-06-04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23573.html 1 貿促局弊案多嫌上訴被駁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