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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8日
第B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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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倡引承辦商評級制

《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社團諮詢場昨舉行

升降設備制度社團諮詢場昨舉行

團體倡引承辦商評級制

【本報消息】《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社團諮詢場昨日晚上七時半舉行,與會代表普遍贊同當局立法。有社團建議加入獎勵制度,如引入註冊升降機承辦商評級制度,加強業界約束力。

諮詢會在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五樓多功能廳舉行,十四名社團代表登記發言,約八十人出席,諮詢會約兩個小時。主持諮詢會的工務局長陳寶霞致詞稱,正在草擬中的《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將現時各關係方已恆常參與的工作,進一步制度化和規範化,以提高升降設備的安全標準。為確保制度達到提升升降設備安全性的立法目標,工務局會履行監察部門的職能,包括有權對設備作抽樣檢測,應利害關係人要求進行特別檢測,以及對設備的使用所導致的意外作調查,市場上的檢驗實體有義務接受局方委任,作為獨立第三方執行上述工作。

足夠人手技術支援

傳新協會代表指出,局方於一三年推出的《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整體運作順暢,何解還要作出較大改變?文本建議將“維修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須分開,擔心會增加業主負擔,同時憂慮業界沒有足夠人手。

陳寶霞回應稱,立法是希望進一步保障大眾使用有關設備的安全性,強調“維修保養”及“檢驗”的設定是參考葡國及歐盟,以及考慮實際情況而提出。至於大眾擔心會增加費用,直言局方草擬諮詢文本時已預見有關情況,希望責任人要明白立法是為安全,再者樓宇採用分層登記制,攤分後費用是可接受範圍,市場亦自會調節。另外,本澳現有逾九百名可從事升降設備業務的工程師,相信有足夠技術支援。

澳門樓宇安全關注協會關注文本提及罰則問題,祇是科處罰金一萬元至四十萬元不等,卻沒有列入重大事故處以更嚴厲措施,認為阻嚇力不足。另外,本澳已具備升降機設備的物業日趨老化,樓齡廿年以上建築物數量多,建議盡快立法,並加入獎勵制度,如引入註冊升降機承辦商評級制度,就承辦商表現如安全系數、服務質量等作誘因,既加強承辦商自身約束力,也有利推動業界互惠共融。

嚴重事故吊銷牌照

陳寶霞回應稱,諮詢文本未有提及獎勵制度,局方會再作研究設立。罰則方面,工務局公共建築廳技術員陳偉雄指出,罰金是行政處罰,與第三者賠償無關;若涉及嚴重事故,局方可吊銷有關牌照。

諮詢文本建議“維修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分別最少要包括一名全職維修技術員(註冊工程師)及一名全職保養員;最少包括兩名全職技術指導員(註冊工程師)及四名全職檢驗員。中總代表冀當局澄清,不少機電工程師若工程未完成,是否不能擔任有關職位?該會認為“檢驗實體”是值得推崇,能保障大眾安全,但要求有六個註冊工程師,在商言商,開支不低,擔心將來會演變成惡性競爭,難保證服務質量,建議考慮讓幫工如學師或已具備本科資格人士參與。

陳寶霞回應指出,文本建議“維修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由電梯範疇人員擔任,要求由一名全職維修技術員是最低要求,負擔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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