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者的責任
福隆新街古舊窄巷的亡命追逐、十六浦一幢戰前舊樓內發生的江湖仇殺……要在澳門取景,並非易事,必須通過本澳十一個政府部門的批准。
【摘自:〈澳門取景好 須先過十一關〉,力報,二○一六年四月廿二日】
某校學生穿着校服在公眾場所拍攝集體“凌虐”一位同學的短片,被熱心市民放上網惹來公審疑雲。事後學校馬上公開澄清,重點強調學生權益和網絡倫理。
筆者對學校強大的行動力表示欣賞,但同時,我更同情熱心市民——一名自稱穿着幾寸高跟鞋的女士,從十樓跑下來警告同學:“喂!你們在做什麼?”入鏡學生冷眼回望後不顧而去。在不知道學校名字的情況下,這位女士呼籲網民通知學校,最後收到校方公開澄清:學生在拍短片,已就影片被放上網之事報警追究。
我們當然明白熱心市民可以有更好的做法,但學校和學生就沒有更好的做法嗎?在公眾地方拍攝造成誤解,就理所當然無視公眾的感受?熱心市民的舉動有可能是犯法的,然而學生未經申請在公眾場所拍攝敏感場面,也未必合法。同樣關乎影像被網民放上社交平台的一件事:某校學生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被電單車撞倒,從法例上,行人未必需負全責,學生過馬路也未必和學校有關,但影像被公開,學校肯定會被公審,事主肯定會被“人肉搜索”。學校沒有表示會報警,而是公開承認不足,並派員到不是自己校園範圍的馬路上指導學生。我不知道這行為到底會持續多久,但我感受到一份教育者應有的承擔。
法律不外乎人情,教育者在當中堅守的不應是自身的權益。此事涉及的不單單是學校和家庭教育,還有公民教育,在各類“社會問題短片比賽”風行的今天,我們是否應該從制度和程序上有所反省,以避免同類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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