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嬰幼兒需負刑責
【本報消息】檢察院訊:早前,警方接獲舉報,指一名男嬰被父母單獨留於住所之內,警方到場處理並截獲涉案男嬰的父母,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顯示,案中男嬰約五個月大,其父母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並先後離開住所;惟兩人將該男嬰獨自留在家中,所幸大廈管理員察覺情況異常並隨後上門查看而揭發事件,為此,管理員隨即報警以為男嬰求取救助。
經初步偵訊,檢察院以涉嫌觸犯“遺棄罪”對相關男嬰的涉案父母立案偵查。
根據《刑法典》第一三五條的規定,“遺棄罪”一旦罪成,行為人可被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倘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直系血親關係,相關罪行存在可作出法定加重刑罰的情節。
目前,涉案男嬰的父母已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檢察院將對案件繼續進行偵查措施。
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身體和心智尚未成熟,需要給予關懷和照顧。其中,嬰幼兒或不具能力照顧自身安全的人士更需妥善照料,父母或具法定幫助義務者必須盡責履行保護、看管或扶助的義務,疏於履行法定照顧責任致被照顧人承受身體傷害或生命危險,當事人需承擔刑事責任,社會各界亦應對此類行為檢舉揭發,以共同遏止遺棄受害人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