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回頭看”揭僅執行建議一年
貿促局審批投資移民依然故我
廉署去年落實被稱為“回頭看”的再度審查機制,年報刊出二次跟進貿促局審批投資移民的機制,以及旅遊局執行紀律程序時的問題。當中發現貿促局對廉署的建議僅執行一年時間。
年後不設複查工序
廉署一三年向貿促局建議,在申請人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取得澳門永久居留權前,應採取措施增設複查工序,以便確認申請人用作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不動產是否存在變更狀況。貿促局因應建議,在兩個月後設立確認機制,當投資居留個案申請人在申辦永久居民身份證前,須獲貿促局的“確認聲明"文件,證明過去七年無改變臨時居留條件。
但在廉署二次審查的調查過程中,發現貿促局在一年後改變沿用的確認標準及理解,單純以申請人的臨時居留許可滿七年就簽發“確認聲明"文件,不再覆核申請人在這七年期間內是否一直維持獲批臨時居留許可的條件。
貿局處理抵觸法例
廉署認為,這種處理與法例規定存有抵觸,在簽發“確認聲明"前,局方有責任覆核申請人申辦永久居民身份證前,是否維持符合投資移民條件。局方回覆自一八年五月起,沒有直接簽發“確認聲明",會嚴格遵照投資居留法律審批。
除此,廉署亦建議貿促局將申請人已經取得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的投資居留,但嗣後才發現原先獲行政當局批准的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行為涉嫌違反合法性的情況,盡快通報檢察院以作適當跟進;同時,也向該局提出有關修法方面的意見及建議。
不認同旅局“處罰”
廉署又“回頭看”旅遊局對一職務主管在辦公時間擅離部門作出的處罰,當局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可科處“罰款”的情節只涉及執行職務,未有對違反勤謹義務作出具體規定為由,排除適用罰款處分。
對此,廉署並不認同,指出立法者在制訂《通則》關於各級違紀處分(書面申誡除外)的情節都並非盡數列舉,行政當局具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決定能否將有關事實套入有關法律規定的前提要件。勤謹義務屬公務員應遵的眾多職務上的義務之一,有關人員的缺勤日數雖未達《通則》所列停職的日數要求,但情節遠比“書面申誡”嚴重,應至少考慮科處罰款的可能性。
旅局回覆程序歸檔
旅遊局回覆在執行書面處分後,紀律程序已歸檔,除非嫌疑人提出複查,否則不可重開程序,亦無法律理據撤銷有關紀律處分。
廉署有見當局的處理方向,遂要求當局在未來兩年內,將所有開立及處理的紀律程序通知廉署,以便作為再度審查的對象予以專門跟進。去年七月,廉署收到旅遊局第一個關於已開立的涉及紀律性質的專案調查的通知。至今,有關“回頭看"的工作仍處於跟進階段。
本報記者 吳惠珊 蔡小姍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