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單車載客的限制
鄭太兒子四歲,剛上幼稚園,鄭太經常都會用電單車接載兒子上學和放學。誰不知有一天,鄭太被交通警員截查並檢控,究竟鄭太違反甚麼法律呢?
其實,鄭太用電單車接載四歲兒子,是觸犯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六條有關禁止重型及輕型電單車運載未滿六歲乘客的規定,鄭太可被科處罰款六百澳門元。
除此之外,該條文亦對電單車載客方面作出以下禁止:
一,禁止重型及輕型電單車以座位以外位置載客,又或運載側坐乘客。
二,禁止取得重型及輕型電單車駕駛資格未滿一年的駕駛員,以該等車輛運載乘客。而根據第二七一/二○○七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該等駕駛員必須在其駕駛電單車後端當眼處安裝法定識別標誌(俗稱“P”牌),且該標誌不得遮擋註冊號牌或任何安裝在車輛上的配件。
如違反上述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行為人亦可被科處罰款六百澳門元。所以,電單車駕駛者須謹記上述規定,切勿以身試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六條以及第二七一/二○○七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