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持刀傷人罪成緩刑
【本報消息】一名男子涉持刀傷人,於初級法院的供詞承認指控。合議庭裁定,被告一項持有利器和傷人罪成,判囚一年三個月,緩刑三年。
男被告高X元,缺席庭審。涉一項持有禁用武器罪及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案情顯示,高X元涉與事主爭執時,用刀傷及對方,最後把有關刀具棄置於草叢中。
法官宣判時指出,高X元的供詞承認指控,直言曾對事主作出傷害身體行為,過程中傷及對方腿部。在警方調查中,在相關草叢發現高X元涉傷人的刀具。
在法律定性上,由於相關刀具的刀刃為六點六厘米,不足十厘米,未達禁用武器標準。裁定一項禁用武器罪改判為持有利器罪。
量刑方面,一項持有利器罪判七個月,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一年。兩罪併罰,判一年三個月,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