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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1日
第B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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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提離婚權失效上訴敗

違反尊重義務 離婚唯一過錯人決定恰當

丈夫提離婚權失效上訴敗

【本報消息】一名丈夫涉有外遇,並用椅子擲向兒子等,導致妻子離家出走。初級法院宣告二人離婚,並判處丈夫向妻子支付三十萬元賠償及支付每月十二萬元扶養費。丈夫不服,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指出,妻子離家之後再沒回去,而且無意再與丈夫過夫妻生活,因此《民法典》規定的離婚理由完全成立,宣告丈夫為離婚的唯一過錯人的決定亦屬恰當。裁定丈夫上訴敗訴。

案情顯示,妻子於一七年針對其丈夫提起訴訟離婚,初級法院審理後,宣告解銷妻子和丈夫在澳門締結的婚姻,同時宣告丈夫為唯一過錯人,並判處丈夫向妻子支付三十萬澳門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以及支付每月十二萬澳門元的扶養費,同時駁回了丈夫針對妻子提出的各項請求。

不願扶養繼續上訴

丈夫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了被上訴判決中判處丈夫向妻子支付非財產損害賠償的部分。丈夫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關於離婚權失效的問題,從已認定的事實中可以看到,妻子與丈夫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在澳門結婚,二人婚後育有一名在一九九七年出生的兒子及一名在二○○三年出生的女兒。

二○○八年丈夫拿椅子擲向十一歲的兒子,二○一一年丈夫在酒店房間內當着子女用被子擲向妻子。自二○一二年開始,丈夫有時徹夜不歸,二○一四年年底妻子發現丈夫有一名穩定交往的情人而丈夫對此直認不諱,丈夫對妻子和子女一直“黑面”,發生爭吵並粗言呼喝妻子。

事實分居連續兩年

由於丈夫的上述行為,妻子於二○一五年一月離家出走。法院此前裁定顯示丈夫違反了尊重義務的已認定事實構成一項連續行為,因此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權失效的三年期限尚未屆滿。妻子於二○一五年一月離家之後再沒回去,而且無意再與丈夫過夫妻生活,因此《民法典》規定的離婚理由完全成立,即事實分居連續兩年,且不具有重建共同生活的意圖。

綜上所述,合議庭的結論是並未發生丈夫所要求宣告的離婚權失效,而且宣告婚姻解銷並准予離婚也是完全正確的。另外,由於已認定妻子因丈夫的行為而離家出走,因此毫無疑問,根據《民法典》規定宣告丈夫為離婚的唯一過錯人的決定亦屬恰當。最後,關於扶養費的問題,由於已認定丈夫一直承擔妻子的花銷,同時又未能證實他們中任何一人的“經濟或財務狀況發生了任何改變”,因此裁定丈夫向妻子支付扶養費的決定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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