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傳播傳染病罪責嚴重
問:我近期看到外地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的新聞,其中有人明知自己染疫卻不就診,反而故意將病毒傳播,令更多人染病。請問若在澳門出現這種情況,當局會否究責?
答:在澳門,若行為人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毒或其他傳染性疾病,因而對他人的生命造成危險,或對他人的身體完整性造成嚴重危險,即觸犯《刑法典》第270條第一款a)項規定的 “傳播疾病”罪,可被處最高八年徒刑。
司法警察局鄭重呼籲,市民應遵守特區政府的防疫措施,切勿輕視新冠病毒帶來的各種風險;倘按衛生當局安排須被隔離或進行醫學觀察時應積極配合,共同維護公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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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