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去年非法集結
黃之鋒再被判囚十個月
【中新社香港六日電】香港區域法院六日就去年六月一宗非法集結案的四名被告宣判,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荃灣區區議員岑敖暉等四人分別被判即時監禁四至十個月。
四名被告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南區區議員袁嘉蔚及觀塘區區議員梁凱晴。各人早前承認於案發當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與其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其中,過往有六次刑事定罪記錄、在保釋期間犯案的黃之鋒被判即時監禁十個月;有一次定罪記錄的岑敖暉被判即時監禁六個月;袁嘉蔚、梁凱晴均為初犯,被判即時監禁四個月。
黃之鋒早前因前年包圍警察總部案被判監禁十三點五個月,上月再因於前年十月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被判入獄四個月。法官下令本案中的刑期須與另案刑期分期執行。
本案原有二十六名被告,其中二人此前因缺席聆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特區立法會前議員李卓人等其他未承認控罪的被告,將於六月十一日接受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