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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3日
第B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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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刑事紀錄的規定 (上)

本澳刑事紀錄的規定 (上)

陳某曾因犯罪而被判監六年,出獄至今已有八年。近日,為了求職,他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行為紙”),但該證明書上仍有其當年犯罪的刑事紀錄。由於陳某曾聽說這些紀錄經過一段時間後會自動取消(俗稱“洗底”),到底在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定呢?

對於刑事紀錄經過一段時間會“自動取消”的問題,涉及到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訂立刑事紀錄制度及查閱刑事資訊之條件》第二十四條有關“法律上之恢復權利”的規定。

“法律上之恢復權利”是指自刑罰或保安處分消滅時起經過一定期間(如所科處的刑罰或保安處分超逾五年,則該期間為自刑罰或保安處分消滅時起經過十年;其餘情況,則為自刑罰或保安處分消滅時起經過五年,且在該期間內未因犯罪而再次被判罪,則自動恢復權利,而此時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就不會再顯示相關的刑事紀錄。如屬輕微違反的情況,服刑後經過一年,且在該期間內未再次被判罪,則會自動恢復權利。

上例中,陳某因犯罪被判監六年,正如以上所述,如欲取消刑事紀錄,就必須自刑罰消滅時起計經過十年,且在該期間內陳某未再次被判罪。由於自刑罰消滅至今只經過八年(未符合法律要求的十年),因此,需要再經過兩年,其刑事紀錄才會自動取消。

假如陳某現在就想取得一份“無犯罪”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又是否不可能呢?其實,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亦規定了以“司法恢復權利”的方式取消刑事紀錄,有關規定下周將會為大家介紹。

(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七/九六/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2021-05-03 (法務局供稿)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16960.html 1 本澳刑事紀錄的規定 (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