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債”要合法 (三)
之前小錦囊為大家介紹,甲採用了非法手段向乙追債,最終負上刑事責任。其實,如果甲向乙追債不果,可針對乙欠款一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作出追討。今天會為大家簡介相關規定。
以甲借給乙五萬澳門元為例,由於有關金額不超過十萬澳門元,按照法律規定,甲可向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提起訴訟(提起輕微案件訴訟程序的目的必須是:一、判處給付一定金額以履行金錢債務,或二、行使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甲只需填寫由該法院辦事處提供的格式化起訴狀(可從網上下載)或自行草擬起訴狀,以及提供倘有的證人資料和其他證據(例如將手機中借款短訊轉錄成書面),並且可自行將起訴狀遞交到上述法院辦事處,無須聘請律師。
當起訴狀獲法院接納後,法院便會向乙作出傳喚,乙於接收傳喚起計十五日內答辯及提出證據,或針對甲提出反訴(其反訴必須符合有關輕微案件的要件才會被受理。例如乙反告甲,聲稱事實上是甲拖欠乙五萬澳門元)。當進入辯論及審判聽證階段,法官會先對甲乙雙方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法官會進行證明措施(例如聽取證人證言、對證據進行裁斷等)。在完成聽證後,法官會即時以口頭形式作出判決並載於紀錄中,如案件複雜則可於十日內作出書面判決。此外,假如法院最終判處甲勝訴,但當判決轉為確定後,乙仍不向甲償還有關債務及其他由法院判處的利息或賠償,甲可請求法院執行判決,查封乙倘有的財產,以清償所有債務。
值得一提是,上述提及的是甲乙雙方沒有訂立借據的情況,假如甲乙雙方已訂立借據,且債務人乙在借據上簽名,則該借據便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六七七條的規定可作為執行名義,當甲在追討乙還款時,就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普通執行程序,請求法院查封乙倘有的財產以清償拖欠的債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事訴訟法典》第六七七條、第一二八五至一二九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