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建法倡提司法上訴可中止拆違法工程
二常會認應由法官判斷
【本報消息】《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對當局命令拆卸的決定提起司法上訴具中止效力。審議法案的立法會二常會不認同,認為未有考慮危急情況和訴訟時間長的問題,建議由法官決定是否中止拆卸程序。
自拆不罰怕會累犯
二常會昨上午十時續與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等政府代表討論都市建築法草案。
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總結。法案第五十七條,違法者在回覆預先聽證前,自願拆卸違法工程,不科罰款且將處罰程序歸檔。委員會關注這樣是否不會有累犯情況,政府表示會研究是否只給予一次機會。
法官按危急性決定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對命令拆卸的決定提起司法上訴具中止效力。委員會表明不認同,不但沒有考慮危急情況,即使政府表示研究有關規定不適用有倒塌危險或衛生問題,委員會仍然認為,民事訴訟一拖幾年,影響清拆效率,建議由法官按證據和危急性決定是否中止拆卸程序,不應將法律“寫死”。
第六十四條,關於建築商及建築公司的制度,任何土木工程,均應由已在工務局註冊的建築商或建築公司進行。委員會關注日後無公司的裝修師傅可否進行家居裝修?政府解釋,只要符合第七條第二款,居住用途樓宇或獨立單位的內部更改,不涉及結構,改變廁所、廚房、露台位置等,毋須申請“開工人情”和預先通知,容許找裝修師傅裝修。
天台僭建不能合法
另外,法案建議部分被禁制或已完成的違法工程可申請合法化,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受訪時強調一些工程不可能合法化,例如在大廈天台僭建;申請者亦需支付三倍費用,一旦駁回便需清拆。他又承認現時由政府代為清拆的工程,政府在追討時若攤分清拆費用的戶數愈多,行政費用便愈高,有可能高於清拆工程的開支。
羅立文稱,都市建築法與防火法草案需要協調,過去已開了幾次會協調兩法,如仍有需要會繼續協調,他相信都市建築法案可在今個會期內交到全體會議。陳澤武亦稱,今日後要等法律顧問提交新工作文本,希望能夠趕及在七月底簽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