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對招投標 降履約風險
會展行業向來是澳門特區發展的重點行業,然而,持續一年有餘的疫情給澳門會展行業帶來極大衝擊。今期個案,金沙中國通過公開招標,本地企業成功中標並圓滿舉辦嘉年華活動。欣喜之餘,仍需注意關於通過公開招投標的形式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制問題。
澳門特區就公開招投標事項的法律規範主要有第63/85/M號法令以及經第30/89/M號法令所修改之第122/84M號法令,以上兩個法令規範的對象是澳門地區行政當局之公共部門,包括具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自治部門以及自治基金組織。針對私營企業之間的公開招投標行為在澳門地區並沒有特別的法令規範,私營企業公開招標的行為可被視為合同法意義上要約邀請的行為,投標方競投的行為可被視為要約行為,兩者均適用《澳門民法典》的規範。
投標一方中標後,招投標雙方會根據招投標文件的內容正式簽署合同,實踐中,正式簽署合同這一步往往是最容易引發法律糾紛。很多情況下,招投標雙方在正式簽署合同時往往會部分修改原先招投標文件中的內容,這便使得正式合同中的內容與招投標文件出現不一致。如果這些不一致的條款是涉及到諸如價款、工期、支付進度等合同關鍵性因素時,那麼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若就這些因素產生分歧,就非常容易發生相互扯皮的情況。比如合同一方依據對自己有利的招投標文件中的條款進行說理,另外一方則依據正式合同中對自己有利的條款。這些分歧最終還有可能導致法律訴訟發生,使合同雙方耗費不必要的時間以及金錢成本。
因此,私營企業在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商業合作時,需要謹慎對待正式合同與招投標文件中關鍵性條款的一致性問題,以免影響合同的後續正常履行。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張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