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罰則升幅達一百至二百倍
二常會認都建法擬重罰起阻嚇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續與政府代表審議《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委員會認為部分罰則升幅達一百至二百倍,升幅大、處罰高。
會後,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由於該法涉及建築物安全,考慮到違法工程(如擴大單位面積等)會取得巨大利益,為此政府認為,相對於“防火法”,“都建法”屬“大法”,加重罰則適合,能夠起到阻嚇作用。委員會表示認同。
陳澤武稱,政府亦清晰了處罰對象。對於在無有關工程准照情況下進行的工程,若找不到違法者,處罰對象為業主所有人。若已批出工程准照,但業主要求施工單位不依批則進行工程,有關的處罰對象為業主所有人;若負責施工的承建商不按照已核准的計劃,擅自更改批則,處罰對象為施工單位。
法案建議,嚴重違反保養及維修義務時,對自然人可科處五千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對法人科處一萬五千元至五十萬元罰款。委員會亦關注嚴重違反保養及維修義務的定義,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例如導致可嚴重損害公共安全及衛生的情況,將修改有關修文。委員會表示滿意。
監察工程失職可罰
法案建議負責施工的建築商、施工實體使用劣質材料或有瑕疵的建築方法,且負責指導及監察工程的技術員並未發現,可科處三萬元至七十萬元罰款。陳澤武引述政府指出,除了建築商、施工實體外,負責指導及監察工程的技術員未有發現,便有機會受罰。
另外,對於樓宇共同部分出現的違法行為,如有僭建物等,處罰對象為何?政府解釋,若找不到違法者,則按照小業主佔樓宇百分比分擔責任科處罰款。陳澤武補充,有關規定《民法典》已有,部分真實個案政府未必會追討,需考慮時間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