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債”要合法 (二)
上周提到,甲為了追討欠款,多次到乙的住所拍門都沒有人回應。今次甲一怒之下,以硬物破壞乙的門鎖,並在大門和走廊牆壁“淋紅油”,寫上威脅乙生命安全的字句。甲的行為又是否違法呢?
事實上,甲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刑法典》第二○六條規定的“毀損罪”及第一四七條規定的“恐嚇罪”。
按照“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只要有人故意使他人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即觸犯“毀損罪”。該罪的行為人一般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但被毀損的是《刑法典》第二○七條所指之物時,則觸犯該條所規定的“加重毀損罪”,視乎具體情況,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例如被毁損之物超過三萬澳門元或屬於供公衆使用之物),又或被判處兩年至十年徒刑(例如被毁損之物超過十五萬澳門元或屬於公衆可接觸的展覽物)。
至於“恐嚇罪”,按照其構成要件,只要有人以實施侵犯他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人身自由、性自由或性自決,或侵犯具相當價值財產等犯罪而威脅他人(例如甲以紅油寫上“不還錢就放火燒屋”等威脅字句),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或不安,又或足以損害其決定自由,即觸犯“恐嚇罪”,此罪的行為人無須真正作出所威脅的犯罪行為(如上例,即無須實際放火燒屋即能入罪)。該罪的行為人,一般可被判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但是,如果是以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相威脅(例如威脅要“縱火”,該縱火行為屬可處以最高限度十年徒刑的犯罪),則行為人最高可被判處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總言之,追債一定要合法,切勿以身試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一四七條、第二○六條及第二○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