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不存在量刑過重失衡
冒用亡夫醫療券維持原判
【本報消息】一名女子涉冒用逝世丈夫的醫療券,被初級法院判處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偽造文件及詐騙罪成,判囚一年,緩刑兩年。女子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出,上訴人行為不但是為自己謀取不應得利益,更是對澳門整個醫療制度和醫療資源的侵犯,一審結果不存在量刑過重、量刑失衡,裁定駁回上訴。
案情顯示,一名女子在丈夫逝世不足一個月後,使用丈夫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列印十二張受益人為丈夫的醫療券。之後,在前述醫療券的使用者簽名一欄上假冒丈夫簽名。一五年,女子到“X中藥房”以相關醫療券支付診金。衛生局在結算程序時發現醫療券是在女子丈夫去世後才被使用,從而揭發事件。
初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女子觸犯一項“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判處七個月;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九個月徒刑;觸犯一項“詐騙罪”,判處三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一年徒刑,緩期兩年執行。女子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量刑過重,要求改判罰金或較輕的徒刑。
侵犯公帑影響甚廣
關於刑罰選擇,中院法官指出,上訴人行為的不法性程度、犯罪故意程度均為一般,因犯罪未遂,所造成犯罪後果嚴重程度亦屬一般,上訴人為初犯並且坦白認罪,但是醫療補貼計劃受益人包括全體澳門居民,每名居民受益金額僅限個人享用,所動用資金是公帑,上訴人行為不但是為自己謀取不應得利益,更是對澳門整個醫療制度和醫療資源的侵犯,影響甚廣。
法官指出,無需更多、更深入解釋,一般市民均明白如同上訴人的行為均須予以嚴令禁止及嚴厲懲罰。可見,原審法院所得出的“案中如對嫌犯觸犯的罪行適用非剝奪自由的罰金,將未能適當地達致刑罰的目的”的判斷正確。
關於量刑過重方面,法官指出,原審法院在量刑時,依據上訴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經充分考慮對其有利及不利的所有情節,在法定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定出上述具體刑罰。被上訴判決符合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的要求,不存在量刑過重、量刑失衡的錯誤,並未違反《刑法典》所規定的量刑規則。
綜上所述,裁判書製作人裁定上訴人上訴理由均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