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議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工務局監察影像可作書證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續與政府代表審議《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引述政府表示,《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中的行政違法處罰不少高於《防火安全規章》,原因是該法十分重要,涉及整體建築物的法律,故處罰較重,希望建築商、技術人員盡忠職守。爲了減少違法工程亂象,業主除了支付僭建的拆卸費用外,行政違法罰金也好重,冀藉加重罰則提升阻嚇力。
清晰犯罪未遂條件
法案建議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執行監察職務時,可拍攝正在進行或已存在工程的影像,該等影像可作為書證。委員會關注影像若拍攝到住宅內部情況會否涉及個人私隱?能否作為書證?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現時多數只在大廈外由下向上拍攝,不會使用無人機,原意只是拍攝外牆及公共地方的違法工程。《防火安全規章》同樣有相關條文,會理順條文與《防火安全規章》協調。
反對或妨礙執行監察職務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委員會質疑處罰與現時《刑法典》是否匹配?政府表示會再討論。委員會關注如何介定“反對或妨礙執行監察職務”,怎樣的口頭或行為阻攔才算?認爲條文較籠統,希望政府釐清。政府指會理順內容。偽造責任書及工程記錄簿,法案建議若犯罪未遂亦處罰。有委員質疑何謂犯罪未遂及其罰金和刑期,有何客觀要件?擔心日後易令工程師誤墮法網。
行政法院申請手令
法案亦建議司法命令狀是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長具說明理由的聲請書向行政法院聲請,並按《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普通保全程序的步驟進行。
為何使用行政程序不使用刑事程序?政府解釋,因為民事程序較快,工務局人員亦是以行政程序處理,故不應在刑事法庭取得司法命令狀,委員會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