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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2日
第B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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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須審查涉案賬目合法性

有公司股東要求查賬上訴中院

法院須審查涉案賬目合法性

【本報消息】有公司股東要求公司提交年度賬目、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及盈餘運用建議書。初級法院認為,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賬目已附入卷宗,因此公司只需提供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股東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認為法院應審查有關文件的真確性。中院指出,法院未對賬目審理存在錯誤,裁定公司三十日內,向該股東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賬目及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

案情顯示,有公司股東根據澳門《商法典》規定,向初級法院請求判處其公司在三十日期間內,向其提交該公司一五年至一八年度的賬目、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及盈餘運用建議書。初級法院審理有關案件後,認為公司已將該公司一五年至一八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及賬目附入卷宗,因此僅判處公司在三十日期間內,向股東提供該公司一五年至一八年度的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

股東不服有關判決,認為儘管公司已提交有關賬目,但法院仍應審查有關文件的真確性,遂就有關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院指出,合議庭指出,雖然在《商法典》所規定的情況外,訂定提交賬目期間的訴訟目的並不是審查有關賬目是否正確及是否反映公司的真實情況,然而,不可以將判定賬目的真確性與審查是否已提交賬目的問題混為一談。

法院須審查所提交的賬目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製作賬目的形式要件。公司附入卷宗的文件並不符合《商法典》有關編製公司年度賬目的規定,初級法院未對有關情況作出審查及要求公司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年度賬目,有關審理存在錯誤。綜上分析,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的裁判,並命令公司在三十日期間內,向股東提供該公司一五至一八年度的賬目及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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