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討論修改出入境管控法案
當局收集三種生物識別資料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上午十時開會,首次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表示,法案賦權當局收集出入境居民和非居民的指紋、虹膜和面部資料,資料會保存五年或以上。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雙方完成討論法案第一條至第十七條。就法案第十六條“管控手段”第一款規定,入境及出境管控須藉查核證件或以生物識別方式核實個人身份資料,並以電腦記錄其出入境活動為之。
虹膜難被修改
黃顯輝解釋,出入境的居民和非居民,都會接受三種生物識別方式,包括“指紋或掌紋”、“虹膜或視網膜的形態”、“面部識別”,當局不排除日後只收集其中一種或多於一種生物識別方式。據政府提供資料,多數國家或地區採用指紋或面部識別,新加坡就採用虹膜,但實行的地方不多,對此有委員質疑為何仍要採用虹膜方式。政府解釋,指紋和面部從醫學上而言修改容易,虹膜修改機會極少,對管控最穩妥。
保存時間較長
黃顯輝也引述政府補充,目前針對居民的指紋或其他資料已依法與身份證明局互通。
此外,有委員關注資料保存時間,政府代表指會透過行政法規訂定,原則上個人資料最長五年,生物識別元素保存時間會較長。有委員認為保存時間應該寫入法律內。
針對法案沒有訂定非居民被禁止入境的上限,政府代表指會參考“有組織犯罪法”第十八條第一款(l)項規定,禁入境最長十年。但是否要在法案寫明,持開放態度。
黃顯輝介紹,因虛假聲明、偽造文件,或以欺詐方式取得的入境許可、逗留許可、居留許可等均屬無效。對於他們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證的子女,按過去司法判決和《行政程序法典》相關規定,不排除當局或法院基於人道理由例外地承認有關子女的居留權。
政府代表回應委員會問題時指出,非居民入境要擁有足夠的維生資源,現時規定為最少五千澳門元,即每日五百元,將來法案生效,亦會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金額。
就“受保密義務約束下獲得的機密資料”條文,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當事人查閱有關卷宗。這要基於資料被司法當局、刑事警察機關、國際或區域合作的決定或措施而定性為機密,當事人不服可訴諸法院。政府代表亦指該條文是針對出入境,惟認同委員會意見,日後需就“保密法”立法,規範行政當局其他範疇的保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