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蒙面法
黃之鋒判囚四個月
【中新社香港十三日電】已解散的前“港獨”組織“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反對派人士古思堯因於二○一九年十月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十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四個月及五個月。
黃之鋒(二十四歲)及古思堯(七十四歲)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於二○一九年十月五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無合理辯解
黃之鋒另被控一項“在未經批准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其同日在金鍾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違反《禁止蒙面規例》。
據報道,黃之鋒早前因涉二○一九年六月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一案,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被判處監禁十三個半月,目前正在監獄服刑。古思堯早前因二○二○年七月在法院外侮辱國旗,於今年一月二十八日早上在香港西九龍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個月,剛剛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