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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4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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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旅持刀傷人案改囚三年半

中院開釋使用武器維持殺人未遂

非旅持刀傷人案改囚三年半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甲與被害人乙均為內地居民,二人因入住澳門殷皇子大馬路某非法旅館而認識。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一時許,兩人在一同返回該非法旅館途中,因金錢糾紛而發生推撞,乙曾數次用手襲擊甲的頭部。

回到上址後,甲立即走到廚房,乙亦跟隨進入廚房,甲拿起廚房切菜板上的菜刀,轉身揮刀從上往下砍向乙的頭部,乙捉住甲的雙手,以阻止甲砍他。甲一直在單位內追砍乙,在乙不斷閃避及抵抗下,乙的頭部至少被甲砍中了六刀。之後,乙逃離單位並報警求助,警員將仍在單位內的甲拘捕。

涉禁用武器罪

經警方檢驗,該菜刀全長約三十厘米,刀刃長約二十厘米,刀刃鋒利。甲的行為導致乙全身多處砍切創;若無任何合併症,共需八日康復,對其身體完整性造成普通傷害。甲因此被控為直接正犯,以未遂方式觸犯一項殺人罪,並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

初級法院審理後,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未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一二八條結合第廿一條及第廿二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殺人罪(未遂),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並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二六二條第一款結合第七七╱九九╱M號法令《武器及彈藥規章》第一條第一款f項及第六條第一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判處兩年三個月徒刑,兩罪並罰,合共判處四年實際徒刑,並須向被害人支付五萬元的賠償。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其觸犯一項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並給予緩刑。

多次砍向頭部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上訴人指其無意殺死被害人,但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揮刀砍向被害人的頭部,儘管被害人捉住上訴人的雙手以阻止上訴人砍他,但被害人的頭部至少被上訴人砍中六刀,由此可以認為,如果被害人沒有握住上訴人的手,上訴人多次砍向被害人頭部的行為,必將導致其死亡。

據了解,根據人類的經驗法則,任何人多次砍傷他人的頭部,都會輕易導致被攻擊者死亡,只有在被害人沒有抓住上訴人的雙手來阻止其攻擊行為的情況下,上訴人無意殺死被害人的論點才是成立的。

裁定上訴失敗

因此,合議庭決定維持上訴人被判處的殺人未遂罪及三年六個月徒刑的判刑;至於上訴人被判處的使用禁用武器的罪行,由於用於砍傷被害人的菜刀在事發之前,便已存放於兩人所入住的非法旅館的廚房中,因此,根據第七七╱九九╱ 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f項的規定,雖然該菜刀的刀刃長度超過十厘米、並用作攻擊身體之工具,但指控上訴人擁有該菜刀是不合理的。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殺人未遂罪的認定和三年六個月徒刑的量刑,但依職權開釋上訴人被控觸犯的一項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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