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種類
相信很多人在進入一間公司工作時都會與僱主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大家又是否知道勞動合同在法律上的分類呢?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根據《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分為三類,包括:具確定或具不確定期限的合同(統稱具期限的合同),以及不具期限的合同。從合同形式來説,不具期限的合同無須遵守特定形式,即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均可,但具期限的合同,以及與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就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現實中,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一般為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僱主才可與僱員訂立具確定或具不確定期限的合同,首先,其目的僅可為了滿足企業的臨時需要(包括提供季節性工作、因企業業務的特別增長而執行的不可預計的工作、替代缺勤的僱員等),而且合同期亦僅以滿足有關臨時需要所需的期間為限,例如僱主必須臨時聘用某僱員,以便完成一項預計需時三個月就可以完成的工作,那麼,他們訂立的具期限合同的期間就不應超過三個月。此外,這兩種具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亦須符合下述規定。
(一)具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此種合同的期間就是需按照勞資雙方的協議定出,但該期間包括續期在內不得超過兩年。不過,倘若是提供季節性工作(例如游泳館夏季聘請“救生員”),合同訂立的最長期限則為六個月,且不得續期;倘若是因企業業務的特別增長而需要執行不可預計的工作,並為此需增聘人手完成有關工作,則不論合同有否續期,其期限均不得超過一年。
(二)具不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僱主與僱員訂立具不確定期限的合同,是以完成合同標的所需時間為期限,但不得超過兩年。例如,僱主為了完成一幅巨大的壁畫而專門聘請一名僱員協助繪畫,由於不能確定具體完成時間,僱主就可與該僱員簽訂具不確定期限的合同。
為給予僱員更大的保障,法律對具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間作出了規定,在出現法定情況下,具確定或具不確定期限的合同將轉換成不具期限的合同,下星期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註:本文主要參閱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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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