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不報 觸犯刑法
假如有人不慎在公眾地方遺下財物,不論現金、錢包,還是手機等,他依然擁有這件財物的所有權。將拾得或發現他人之物不正當據為己有,根據《刑法典》第200條第二款規定,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司法警察局在此鄭重呼籲,切勿因一時貪念而觸犯刑法。
註:如欲了解更多預防犯罪的資訊,請參閱本局網頁(www.pj.gov.mo)、Facebook專頁(搜尋:司警教室)、關注本局微信官方帳號(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PJ或PJMacaocn),以及訂閱本局官方YouTube頻道(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
(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