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僱員的產假
案例:僱員阿姍在ABC公司任職剛滿十一個月就分娩,她能享有產假嗎?或者她的產假會減少嗎?
對於阿姍的案例,現行《勞動關係法》規定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七十日產假,且沒有對其任職時間作出限制。所以,不論阿姍在ABC公司任職一個月、十一個月抑或超過一年,只要她在任職期間分娩,便有權享有法定的七十日產假。
按照法律規定,上述七十日產假中的六十三日必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七日產假則可由僱員自行決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如果在分娩前享受部分產假,則必須至少提前五日將該意願通知僱主。此外,僱員亦有義務將已分娩一事盡早通知僱主,並須提交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或僱主接受的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
對於新生嬰兒在僱員產假期間死亡的情況,法律規定該僱員的產假延長至嬰兒死亡後的十日,且須保證該女性僱員至少享有總數為七十日的產假。例如:林女士的嬰兒在其享受產假的第五十日死亡,則其產假並非只是從第五十日後延長十日(即只有六十日),而是仍依法享有七十日的產假;又如果林女士的嬰兒是在其享受產假的第六十五日死亡,則其產假從第六十五日後延長十日,亦即其可享受產假的總數為七十五日。
除上述規定外,女性僱員在下列情況也有權享有產假,包括:如屬誕下死嬰的情況,可享有七十日的產假;如屬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的情況,視乎健康狀況及根據醫生開具的證明中的建議,亦可享有至少廿一日至最多七十日的產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僱主全部或部分否定女性僱員享受上述產假的權利,屬於刑事的輕微違反行為,將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僱主科處二萬至五萬澳門元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