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斑馬線撞傷行人囚近兩年
【本報消息】一名的士司機涉於斑馬線撞傷過路的娛樂場銷售副經理,導致對方全身多處骨折。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被告一項過失嚴重傷人罪成,判實際入獄一年九個月,禁止駕駛一年。的士車保公司向女事主賠一百五十萬元,以及向女事主公司的保險公司支付約二百一十三萬元醫療費及工資損失賠償。
被告彭X文,男性,三十九歲。涉一項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案情顯示,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晚上約十時,彭某駕駛電召的士沿澳門霍英東博士大馬路行駛,方向由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往科技大學圓形地。當時,女事主站在新濠天地員工出入口對出的安全島,準備使用人行橫道橫越澳門霍英東博士大馬路車道,往科技大學方向前進。
當彭某駕車至近上址的人行橫道時,沒有注意女事主橫過人行橫道,繼續向前行駛,導致的士撞到女事主。經檢測後發現,女事主左眼玻璃體損傷、全身多處骨折、擦傷及挫傷,以及腦出血等,需要六至九個月時間康復。
針對過錯責任的比例問題,合議庭指出,按照案中的具體情節,結合現場環境,未見女事主有任何導致是次意外的過錯責任。從彭某的過失行為所見,其在接近斑馬線時沒有停車或減速,也沒有留意行人橫過馬路的情況,反而繼續前行,因而撞到女事主,引致對方受傷。裁定彭某為是次交通意外的唯一過錯責任人,並應負上百分百過錯責任。
法官裁定,彭某一項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成,判囚一年九個月,禁止駕駛一年。彭某並非初犯,雖前科犯罪性質不同,但其犯罪前後的表現,且駕駛方式魯莽,故須實際執行有關徒刑。雖然彭某表示希望繼續從事職業司機,但其目前處無業狀況,且其行為令道路使用者帶來極大的危險性。因此,禁止駕駛亦不設緩刑。
民事方面,的士車保公司須向女事主賠約一百五十萬元,以及向女事主公司的保險公司支付約二百一十三萬元醫療費及工資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