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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2日
第A0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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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七被告罪成候判

梁耀忠早前已認罪

黎智英另涉“國安法”案件續還柙(資料圖片)

李柱銘步出西九龍裁判法庭

李卓人及何秀蘭

何俊仁

吳靄儀

組織參與未經批准非法集結

黎智英七被告罪成候判

【本報消息】香港壹傳媒黎智英與八名“泛民”人士前年八月十八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香港中環遮打道,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候判,其餘被告均否認兩項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法官胡雅文昨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全部被告兩項罪名均成立,押後至月中判刑。

黎智英長毛還柙

法官聽取區諾軒及梁耀忠求情陳詞後,押後案件至本月十六日處理餘下被告求情並判刑。期間各被告續准保釋,但不准離港,並須於周三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黎智英、梁國雄及區諾軒則因另外涉及的《港區國安法》案件須繼續還柙。

就辯方挑戰《公安條例》違憲,法官裁決指根據二○○五年終院裁定警方通知書制度合憲,警方可行使權力限制遊行集會自由,又指終院當年維持原判,期間應曾考慮條例刑事化及其刑罰,故整條《公安條例》包括第十七A條亦屬合憲,裁決至今仍有效約束下級法院,法庭亦須遵從先例。在終院判決已排除爭議下,法官不可重新考慮條例是否合憲及合乎比例。

阻路無視警反對

胡雅文又指“八一八”未經批准遊行雖然和平,但嚴重阻塞交通,加上受警方反對,案情比二○○五年梁國雄案件更嚴重,在被告有預謀無視警方反對下,若律政司提控仍屬不合比例地限制人權,這樣根本毫不合理,亦使法律形同虛設。法官再指辯方無案例引證和平集會足構成合理辯解,因此指控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一說並不正確。胡雅文再討論“相稱性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反駁辯方指條例的正當目的為公眾安全,不只為配合警方通知書制度,同時有其必要,亦能平衡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認同根據警方數字,二○一九年中近九百集會獲批,故條例最高刑罰五年監禁並未造成寒蟬效應,可容許法庭根據案情靈活運用。

官駁相稱性測試

就辯方挑戰警方執法及律政司檢控不合比例地限制人權,做法違憲。胡雅文引述去年《禁蒙面法》終院判詞,指辯方沒有任何觀點足以構成可爭議的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警方當日或之前的作為或不作為,與控罪全不相關,未有限制被告權利自由。又指遊行遭反對下進行,造成港島主要幹道嚴重受阻,公共交通大受影響。警方當日行動指引主張忍讓原則,如當日出現非法活動,現場不執法並不代表事後亦不會執法,反若當日警方執法作拘捕、使用胡椒噴霧、催淚彈等阻止遊行,方可挑戰行動違憲。

胡雅文最後不認同應以相稱性測試檢驗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檢控行動,認為既然《公安條例》違憲挑戰未能成立,故警方拘捕行動自然合法,未有限制基本人權。根據基本法,律政司提控應免受干預,除非律政司濫用法庭程序,否則法庭無需探討其檢控決定。

挑戰違憲不成立

法官最終裁決指辯方未能提出充分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不合比例;受二○○五年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的終審法院裁決約束,故辯方挑戰條例違憲亦不能成立。又指律政司依據基本法提控,辯方未能提出足夠基礎干預其決定,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遂裁定眾被告罪成。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援引黃之鋒及周庭案例的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還柙候懲。惟胡雅文認為還柙與否不會影響最終判刑,批准各被告繼續擔保,但須更改擔保條件,押後判刑期間各人不准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2021-04-02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10475.html 1 黎智英七被告罪成候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