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葡律師臨時登記律師公會敗訴
中院:廢止行為欠法律依據
【本報消息】一名葡萄牙律師向澳門律師公會請求成為澳門律師,但公會以其在適應澳門法律期間,大部分時間不在澳門為由,廢止其律師的臨時登記。公會在行政法院敗訴後,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認為,公會的廢止行為欠缺法律依據,被上訴判決未出現澳門律師公會所提及的瑕疵。裁定公會敗訴。
案情顯示,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一名在葡萄牙律師公會登記的律師請求在澳門律師公會登記成為律師。同年九月五日,澳門律師公會批准其成為律師的臨時登記請求,條件是須在三個月期間裡在某律師指導下適應澳門法律,及向有權限當局取得在澳門的居留許可等。
一二年十月四日,澳門律師公會作出決議,決定延長所有葡萄牙律師適應澳門法律的期間至六個月,且他們須遵守《律師入職規章》規定,以及在適應澳門法律期間須逗留澳門。
保安司司長在一三年一月九日批准該律師的居留請求,有效期至一四年一月八日。同年四月三日,該律師向澳門律師公會主席申請將其律師的臨時登記轉為確定登記。
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澳門律師公會以該律師在一二年九月五日至十二月五日的適應澳門法律期間大部分時間不在澳門為由,決定廢止其律師的臨時登記。該律師不服有關決定,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行政法院裁定其上訴理由成立,撤銷有關決定。澳門律師公會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裁判的上訴。
行院判決無瑕疵
關於澳門律師公會指裁判沾有《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的瑕疵的問題,中院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已對判決說明理由,包括:看不到在該律師適應澳門法律期間有任何要求其持續逗留在澳門的培訓行為;在澳門律師公會臨時登記的律師不能等同於實習律師;澳門律師公會一二年十月四日的決議不適用於該律師;澳門律師公會未能指出廢止登記的法律理據。合議庭認為未見出現《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判決無效的情況。
關於審判錯誤的問題,澳門律師公會認為一二年十月四日的決議無須通知該律師便可對其立即適用。
合議庭指出,相關決議不是《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行政行為,而屬於內部行政規章,其生效不取決於通知,而應在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律師公會透過第三十三/二○一二號傳閱公函公佈後開始生效。
決議無追溯效力
然而,未見《律師通則》、《律師紀律守則》、《律師入職規章》、《葡萄牙律師公會與澳門律師公會協議》規定葡萄牙律師在澳門律師公會所作之臨時登記的廢止,因此,澳門律師公會的廢止行為欠缺法律依據。另外,相關決議決定臨時登記的葡萄牙律師須遵守《律師入職規章》規定,然而,第三十一/九十一/M號法令並未賦予澳門律師公會所制定的規則追溯效力,因此,根據《民法典》規定,相關決議只能規範將來的情況。該律師在相關決議生效前已獲澳門律師公會批准臨時登記成為律師,因此,該決議不適用於該律師。合議庭認為被上訴判決未出現澳門律師公會所提及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