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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6日
第B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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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協籲選管會澄清言論

涉選舉法中“競選宣傳行為”

傳協籲選管會澄清言論

【本報消息】傳媒工作者協會發出公開信,認為立法會選管會誤將“新聞”解讀成《選舉法》中的“競選宣傳行為”,對此深感驚訝,要求立法會選管會撤回有關誤導性言論,公開澄清,以免傷害特區政府的公信力。

傳協公開信指出,立法會選管會曾表示有權要求傳媒機構在冷靜期前刪除網上選舉新聞,違者可被控加重違令罪。但傳協綜觀整部《選舉法》均沒有條文規定傳媒機構要將宣傳期發佈的新聞刪除。相反,《選舉法》明確的新聞自由保障條款,確保媒體不因可能受到的政治壓力而令資訊權、報道權受損。

傳協致函查詢後,選管會透露懲處“違規”媒體的罰則是引用第1/CAEAL/2021號指引第4.3款,違者可被告加重違令罪。

然而,有關指引內容是指規管“圖文宣傳品的張貼”而非新聞報道;須於九月十日晚上十二時前移除海報、橫額、帖文等競選宣傳資訊的主體是“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受托人及張貼或容許張貼之人”,顯然不適用於傳媒機構,歷屆選管會從未將兩者混為一談。

傳協強調,不能將“新聞”和候選組別的“競選宣傳”劃上等號。

選管會試圖將傳媒矮化成“競選宣傳工具”,既是對新聞工作的誤解,更是對新聞工作者的侮辱。促請特區政府正視事件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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