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指為甩身致保安員撞傷他人要負責
賭場竊賊須賠償受害人
【本報消息】有保安主任追逐一名偷籌碼的賭客時撞傷他人。初級法院在判刑時,裁定賭客的嚴重過失傷人罪不成立,但民事賠償則由賭客、保安主任及其相關公司以連帶責任方式支付,案件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出,儘管原審法院對賭客作出刑事的無罪判決,但並非證實了其沒有實施被控的犯罪事實或該行為具有合法性。裁定賭客須承擔相關責任。
案情顯示,一六年十月,一名賭客於本澳某娛樂場趁當值荷官不為意時,取走其他賭客的現金籌碼並立即轉身離開,被在場保安員發現,於是其將上述現金籌碼交予該名保安員後,便轉身逃跑。
隨後,保安主任見狀立即上前追截該賭客,過程中被對方轉身甩開,導致其失衡撞向受害人。經診治後,證實造成受害人左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及左腓骨近端骨折,傷勢需九個月康復。
經初級法院審理後,賭客被控的一項“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罪名不成立,但被裁定須支付財產損害賠償及非財產損害賠償,分別為十七萬七千四百○九元人民幣及五十萬○一百三十澳門元。另外,受害人所請求的判令賭客、保安主任及其相關公司以連帶責任方式支付其民事損害賠償被駁回。賭客及受害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違反場所謹慎移動
中院合議庭認為,儘管原審法院對賭客作出刑事的無罪判決,但並非證實了其沒有實施被控的犯罪事實或該行為具有合法性。事實上,其在客人眾多的賭場大廳的奔跑行為以及甩開保安的捉拿行動行為,明顯違反了在公共場合的謹慎移動的義務,對造成保安以及受害人的身體傷害存在過錯。
還有,因其不謹慎造成賭場保安失去平衡而跌倒,並撞傷受害人的損害行為與受害人的傷害存在着合適的因果關係。因此,足以證明該賭客必須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關於受害人所提出的訴求,合議庭指出,案發時,賭客因為被發現在賭場進行盜竊行為而逃跑,目的明顯是逃避賭場保安員的追截及逃避倘有的刑事責任。過程中,保安員職責是阻止該賭客繼續逃跑,避免產生混亂的場面及出現更大的傷亡,這是保安員的職責所在。
另外,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是由於賭客的行為而導致,而不是基於保安主任自身的意願而造成,更不存在過錯。保安主任所屬的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也失去了應有的事實與法理基礎,受害人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至於賠償金額方面,受害人提出原審判決之賠償金額,未有包含其支付代駕薪金的損失,合議庭認為,受害人確實混淆了支出和損失的概念。損失的衡量必須考慮的是,意外發生前後的財產價值之間的差額,並不是簡單將支出歸入損失之中,從而提出索償。
上訴人已經在原審法院的裁判中,得到了其所請求的工資損失部分的賠償(期間涵蓋聘請代駕的時間),這部分正是其因傷害而不能得到的本來應該得到的損失。如果再確定這部分的損失,將導致受害人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