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判氹兩地批給失效上訴敗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中級法院於二○二一年二月四日就兩宗涉及行政長官及運輸工務司司長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七五四/二○一九號案)涉及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卓家村路,面積為八百八十六點七四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卓開。根據相關公證書規定,有關土地僅作農業用途,且租賃期間為五十年,自最初批給之日(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計至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其後經承批人申請,該土地的批給獲續期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承批人再提出續期申請,但有關申請被當局否決。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上述土地的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三七七/二○二○號案)涉及的土地位於氹仔島,面積一萬九千六百二十平方米,由三幅分別稱為“A1/A1-a”、“A2/A2-a”及“A3-2”的地段組成,相關土地最初以租賃方式批予Chiu Sin Leok,隨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被有償移轉予德記置業有限公司。土地租賃有效期至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二○年三月六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後,中級法院裁定上述兩宗司法上訴均敗訴,維持被上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