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稅款逾六千可申請分期
租賃合同先繳稅後“認筆跡”
不動產租賃合同(包括商舖、住宅單位、車位等)是澳門較為常見的合同種類,當中牽涉眾多法律問題,在澳門相關法律制度下,有關不動產租賃之合同形式、印花稅以及所衍生之法律責任,無論是業主或租客均要留意相關法規。
須書面方式訂立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會員、律師林晧欣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三二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合同除須以書面合同方式訂立外,合同上出租人以及承租人的簽名亦須經公證認定,即“認筆跡”。
至於“認筆跡”的手續,根據《公證法典》第一五九條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的簽名可作較為簡便的“對照認定”便可,即雙方可在租賃合同上簽名,再由本人或交由他人(例如房地產中介人)帶同該租賃合同及簽署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到公共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辦理有關對比筆跡的手續;另外,亦可採用“當場認定”的方式進行“認筆跡”手續,即當事人可親身在公證員面前,即場在租賃合同上簽名。
如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合同各簽署人的簽名沒有“認筆跡”,則根據《民法典》第二一二條及第二八七條規定,可導致有關不動產租賃合同無效。
“認筆跡”兩方式
除上述“認筆跡”的手續外,根據第一七/八八/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在辦理“認筆跡”手續前,出租人須先繳納不動產租賃合同的印花稅。另外,根據將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的第二四/二○二○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出租人應自訂立租賃合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上述印花稅,相關稅率為租用期總租金的千分之五。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新修訂的《印花稅規章》第二十七條第三至五款規定,如當事人於租賃合同內,以仲裁協議約定由依法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應繳納的印花稅可獲減半。不過,如果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廢止或不遵守仲裁協議等,則須於十五日內通知財政局及將有關證明文件送交該局,並於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補交獲扣減的稅款。
另外,根據新修訂的《印花稅規章》第廿七B條規定,如應繳稅款高於六千元,出租人可於訂立合同起十五日內向財政局申請按年分期繳納不動產租賃合同的印花稅。同時,第廿七C條亦規定,出租人在獲許可作年度分期繳納相關印花稅後,如出租人及承租人約定加租、減租、合同期滿前終止租約、延長合同期,出租人亦須在六十日內通知財政局,並按情況補交或向財政局申請退還相關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