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
去年十六宗刑罰覆核涉“修例風波”
【香港中通社二十三日電】二○二○年,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向上訴法庭提出了十七宗覆核刑罰的申請,有十六宗與“修例風波”引發的示威及暴力罪行有關。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三月二十三日撰文指,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律政司的檢控人員擔當着一個重要的角色,除了負責提出檢控外,還會協助法庭判處適當刑罰和避免犯上可導致上訴的錯誤。
鄭若驊當日在網誌發文指,量刑是刑事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一直由法庭行使獨立司法權力來履行。法庭的職責,是在被告人認罪或經審訊定罪後,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及有關判刑原則等,判處適當的刑罰。
而當法官或裁判官就刑事案件作出判刑後,律政司的檢控人員會仔細研究包括主控官的報告、相關判刑原則及法庭的判刑理由等資料,若發現“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會在合適的情況下跟進,例如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
在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律政司向上訴法庭分別提出了六宗及四宗覆核刑罰的申請;二○二○年共提出了十七宗申請,有十六宗與“修例風波”引發的示威及暴力罪行有關。
鄭若驊指出,由二○二○年至今,上訴法庭聆訊並作出判決涉及公眾秩序罪行覆核刑罰申請的案件共有十五宗,律政司在所有覆核聆訊中均獲判得直,上訴法庭在判案書中,詳細解釋了有關理據。
例如,首宗覆核刑罰的申請是一宗侮辱國旗案,律政司經過仔細討論,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原則上犯錯,而且明顯不足,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因此決定提出申請,最終獲判得直。
她解釋,判刑原則的作用是解釋如何作出量刑的決定,在普通法制度中尤其重要,判刑的權力和責任由獨立的司法機構依法行使和承擔,上級法院的裁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鄭若驊重申,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肩負著重大的責任,必須要確保時刻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繼續以專業精神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