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質詢市民集會示威權
【本報消息】議員蘇嘉豪表示,早前先後有市民依法向警方預告有關緬甸民主運動的集會活動,但都不約而同被迫撤回預告,再次引起社會對本澳和平集會示威權保障的關注。他提出書面質詢,指經修改的“集會示威法”將接收預告以至作出不容許決定的權力轉移至治安警察局,新法生效至今兩年半,警方至今每月分別接收集會和遊行預告、根據“集會示威法”第二條不容許,以及發起人主動撤回預告的數目分別為何?若證實有人員以法定條件以外的理由“勸退”發起人,相關人員是否等同“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示威權”,須承擔相應的刑事和紀律責任?
蘇嘉豪指出,“集會示威法”僅授權警方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的集會示威,沒有法律明文禁止的集會示威主題皆應受保障,尤其是公眾往往需要藉集會形式反對政府的某些施政內容或態度、要求政府對政治或法律等制度進行改革,或作為國際化城市就其他地方的事件表達關注和意見等。政府是否同意警方不得對和平的集會示威主題及訴求進行法律規定以外的政治審查,保障日後公眾集會示威不會落入被非法、無理阻撓的風險?
另外,“集會示威法”明文要求警方應採取必要措施,派駐執法人員在適當地方保證集會示威者的安全,使集會示威免受其他反示威的干擾。政府是否同意可能出現反示威,或反示威可能帶來安全威脅,不應作為限制或阻止集會示威的正當理由?過往具體如何處理示威與反示威之間的關係,保障雙方均可和平表達各自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