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宇:保障疫下無薪假僱員
【本報消息】工聯日前公佈僱員無薪假調查結果,顯示五成六受訪者最近三個月被公司安排放無薪假或關愛假,每月“放假”天數以八至十五天最多,佔百分之三十四點八三,其次為四至七天和一至三天,分別佔百分之廿七點三三和百分之廿五點二三。
李振宇表示,僱員被放無薪假,最直接的後果是收入減少。是次調查顯示,約五成六受訪者薪酬有所減少,減幅以一成至三成為主。近兩成一受訪者表示,每月收入不夠每月基本開支。
他指出,對於停工或工時減少而失去或減少報酬的僱員,本澳原有針對性保障制度。第四三 / 九五 / M號法令《訂定在中止僱主及勞工間之勞動關係以及減少工作時數時應遵守之規則》規定,僱主應保障僱員每月工作日數不少於十六天,否則須作出相應補償。但《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廢止了該法令,導致相關僱員失去原有保障。
李振宇曾就政府廢止相關法令的原因提出口頭質詢,政府回覆稱,《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適用範圍涵蓋各行業,包括上述法令所指製造出口產品工業。倘不廢止該法令,一旦出現停工情況,製造出口產品工業的僱員因適用該法令的規定,其所收取的報酬補償,將較最低工資金額低,與其他行業僱員收取的停工補償不一致,為避免出現不公平情況,有必要廢止相關法令。
李振宇認為,“停工補償制度”與最低工資法律制度目的並不相同,前者適用所有符合法令規定的暫時中止勞動合同或減少正常工作時數的情況,不論屬該等情況的僱員收取的報酬金額為多少,而最低工資制度是保障僱員正常工作情況下的最低收入,兩者區別明顯。
健全停工補償制
此外,“停工補償制度”亦規定,若僱員一個月內提供勞務的日數少於十六個工作日,則視為暫時中止勞動合同,僱員可於此期間在其他企業從事有薪工作,以彌補收入損失。
他稱,廢止“停工補償制度”不僅對僱員造成現時影響,亦是僱員勞動權益保障的缺失。此次疫情引發較大範圍的“無薪假”問題,凸顯該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希望政府適時透過健全法律法規,加強監管無薪假,補足僱員勞動權益缺失的一環。
李振宇提到,疫情持續至今逾一年,有僱員自疫情爆發後不久便被放無薪假,對養家餬口的打工仔而言,壓力可想而知。僱員同意放無薪假,表明其願意與企業共度時艱,作為鼓勵,企業可在疫情結束、經濟環境向好之時,對這些僱員作出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