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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8日
第A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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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局取消一中醫生執照被撤銷

中院對衛局上訴判敗

衛局取消一中醫生執照被撤銷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甲為一名註冊中醫生。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衛生局相繼收到八名關於甲涉嫌違規的舉報,隨即開展調查程序。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衛生局向甲發出公函,指出因其在提供醫療服務時作出違法行為,擬取消其中醫生執照之許可,通知甲可於指定期間內向衛生局提交書面意見。甲在二○一九年八月七日透過訴訟代理人提交書面答辯。

收八宗涉違規舉報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衛生局作出批示,指出因甲在二○一七年十二月至二○一八年十一月期間執行醫生職務時對不少於八名就診者作出違反醫學倫理道德、與臨床治療無關的不法行為,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八一/九九/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取消甲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甲針對上述決定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行政法院經審理有關案件後,認為第八一/九九/M號法令第四條並未有規定取消執照的情況,衛生局以該規定為依據取消甲的執照,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裁定甲提出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撤銷衛生局的決定。衛生局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裁判的上訴。

須三年被停牌兩次

合議庭指出,第八一/九九/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衛生當局在一般的行政活動方式以外,作出在預防疾病方面顯示出必須或適當的行為的權力,以便當局可對個人或公共衛生面臨緊急危險的情況迅速作出反應,甚至進行活動時無等級從屬關係且無需預先經任何行政程序。該規定賦予衛生當局例外權力,因此,必須在例外的情況下才可適用。而第八一/九九/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e)項明確規定,取消從事提供私人衛生護理之業務所需之執照的權力屬於衛生局局長,而非衛生當局,這是衛生局履行其規管私人衛生護理業務的職權。

另外,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八四/九○/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範了取消中醫師執照的情況,只有累犯有關規定或在三年內被中止執照兩次時,衛生局才可取消有關中醫生的執照。

在本個案,未見出現上述情況。不管甲的違規行為的可譴責性有多高,衛生局要取消其執照都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前提,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為之。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衛生局敗訴,維持行政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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